《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胡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3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該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4)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5)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的要求的,不得使用。

(6)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7)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監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8)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為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