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比例如何計算公式(差額選舉比例如何計算出來)
投票選舉是選民直接選出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是“臨門一腳”,選舉的組織、準備,選區劃分與選民登記,提名、協商、討論確定代表候選人等,都是為這一程序服務的。因此,組織好投票選舉,對于成功進行選舉具有標志性意義。
(一)關于投票選舉的組織工作
1、投票選舉場所與運用。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直接選舉中選民投票的場所有三種:即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和設立流動票箱投票。其中以召開選舉大會投票為主,以設立投票站投票為輔,以設立流動票箱投票為必要補充。1979年修訂選舉法,規定了直接選舉中設立投票站和召開選舉大會兩種形式。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增加了設立流動票箱的形式。2010年修改選舉法時,針對實踐中投票站的設立不夠規范,流動票箱使用過多過濫等問題,對這三種選民投票形式分別作了細化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币话銇碚f,只要選民居住集中,就應召集選區內的選民開會,集中進行投票,這樣形式隆重、氣氛熱烈,會場清點人數、投票計票方便,效果也好;但組織難度比較大,因此只在有條件的選區,即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選區,主要是單位選區采用。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民可以適當選擇投票時間、地點,參加投票相對方便,因此設立投票站投票也是比較好的形式。流動票箱是一種特殊的投票形式,由于其流動性的特點,監管難度比較大,因此應嚴格控制使用對象,只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使用這種投票形式。
2、選票發放與選民投票。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不同,選民人數多,投票持續時間長,通常在選舉日的工作時間內都可以投票,因此不可能一次性發放選票。一般是選民分別領取選票,然后寫票、投票。為了保證選票有條不紊地發放,防止錯發、漏發、重發,選舉法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即選民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過去一直都采取選民登記后,發給選民證的辦法。1995年修改選舉法,為了簡化選舉環節,降低選舉成本,增加了憑身份證領取選票的規定。至于是憑身份證,還是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舉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決定。憑身份證發放選票,就不再發選民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為了進一步貫徹體現這一精神,方便選民自由表達投票意愿,2010年修改選舉法,增加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領取選票后,可以到秘密寫票處寫票。另外,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為他們寫票提供服務。選民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當然,要認真組織動員和正確引導選區選民積極參加投票,不要輕易放棄投票權利,盡量減少廢票,以提高選民投票率和代表得票率,保證代表當選完全符合“兩個過半”的原則和要求。
3、委托投票。選舉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最直接形式。在正常情況下,選民一般都應親自參加投票活動,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親自參加選舉,選舉法規定,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國外一些國家規定可以委托投票,如英國、挪威、日本、加拿大等。但也有些國家明令禁止委托投票,如芬蘭議會法規定,投票權不得委托行使,選民必須親自到指定的投票站進行投票。我國關于委托投票的規定,是1979年修訂選舉法時確立的。1986年修改選舉法時,進一步限定了委托投票的人數,規定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2010年修改選舉法,有些代表提出,委托投票在實踐中很容易成為拉票賄選的合法外衣,存在不少弊病,建議取消;有的建議增加或減少接受委托的人數;也有的代表建議,可以通過郵寄或者互聯網投票;還有的建議進一步明確委托投票的具體操作程序。對此立法機關作了認真研究,考慮到委托投票已經實行三十多年,對于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情況下行使選舉權是有作用的,現行規定是適當的,不宜取消委托投票的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委托投票,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增加規定,被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鑒于委托投票的特殊性,對其使用,必須依法嚴格掌握。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委托投票應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而不能是因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進行,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的中國公民。第四,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三人。第五,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才能有效。
(二)關于選舉有效與當選結果的確認
投票結束后,要對選票進行統計。在直接選舉中,一般由各選民小組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監票、計票工作對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修改選舉法,增加了對監票人、計票人實行回避的規定,“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因此,在推選監票人和計票人時,要避免推選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做監票人、計票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近親屬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選舉是否有效,要嚴格依法作出認定,其標準是兩個:一是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如果從票箱取出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總數,這意味著發票有差錯或者舞弊行為,選舉失去真實性,應當認定無效。如果從票箱取出的選票少于發出的總數,可能有人領取選票后未投票,不影響選舉的真實性,因此選舉有效。二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過半數的選民包括直接參加投票的選民和依法委托代為投票的選民。對于選舉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兩個標準認定,不能以選出的代表不符合結構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無效。
對于當選結果的確認,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此外,還有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情況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其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還應當就票數相當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因在前一輪投票中均已過半數,在二輪投票中就不要求過半數當選。另一種情況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需要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是在前一次投票選舉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同于重新選舉。另行選舉時,不重新醞釀討論提出候選人,候選人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確定,即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選舉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根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當選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時的當選要求。
選舉結果是否有效,由誰當選,均由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確認公布。
以上是直接選舉中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制度,除此之外,直接選舉同樣還涉及代表名額的確定、少數民族的選舉、對代表的監督、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等,這些同樣是直接選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要結合法律規定予以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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