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公司與安寧公司簽訂《硅煤合同》,主要內容為買賣硅煤的單價、總量,發貨方式,計量方式等。

合同簽訂后,安寧實公司按約定向神木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神木公司收受價款后僅履行了部分發貨義務且未開具發票。

安寧公司多次與其協商解決方式,神木公司均消極應對,后委托律師準備訴至法院。

本所收案后,分析認為本案雙方權利義務清楚,難點是神木公司消極的應付態度。

結合雙方之間商業往來,了解到神木公司仍在經營中,如果凍結神木公司銀行賬戶對其商業交易影響較大,故決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凍結神木銷售公司基本銀行賬戶,取得了與神木公司協商解決的有利條件。

最終,促成雙方協商解決。

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準備的案件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明確財產線索);

2.當事人身份信息;

3.民事起訴狀(讓審查法官更清晰了解本案案件事實,及為保全標的額提供支撐);

4.證據材料;

5.委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