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的合法理由有哪些(開除員工的合法理由有什么)
企業為了發展,需要優化人員配置,免不了要辭退一部分達不到要求的員工,但是一旦操作不好,很容易造成違法辭退,結果就是需要支付員工高額的經濟賠償金。那么,如何才能合法有效辭退員工,下面就為大家簡單總結三個合法辭退員工的方案。
方案一:預告性辭退
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員工,公司可以通過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員工的方式,達到辭退的目的。
1、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要求,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比如公司面臨重組業務調整。
4、經濟性裁員的,裁員方案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得到允許的可以向全體員工說明的情況下裁員。
預告性辭退的時候要注意,辭退前要向企業的工會發送辭退理由的通知,也就是告知工會。如果企業沒有工會的,要向當地的上級工會報告,然后再向員工發送辭退通知,這樣才是合法合規的流程。
方案二:過失性辭退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無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立刻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些情形包括,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方案三:協商一致解除
這個比較好理解,只要雙方能夠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協商解除與預告性辭退一樣,都是需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標準與工作年限有關,每工作一年應該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多補償十二個月的工資。
當然了辭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法性,比如過失性辭退,就需要保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公司也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作為辭退依據。辭退員工后,相關通知文件,員工簽字確認文件等都要保留好,以防萬一發生訴訟或仲裁時,因為沒有證據了,反而輸掉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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