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村自留地最新政策文件(有關農村自留地最新政策解讀)
自留地指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土地統一經營后,分配給社員使用的少量土地。多用于種植蔬菜。自留地的使用者對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墳、挖坑和取土。在遇國家征用和集體調整時有義務服從。
(一)二輪承包時并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
1、土地補償費。已并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被征用時,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自留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注意,這時候的土地補償費不低于80%的部分屬于被征地農民,剩余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2、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自留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安置補償費用直接給被征用自留地的農民。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征用農村自留地時,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是按市價折現補償,這個費用也是屬于被征地的農民所有。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針對已經播種,還沒收獲的農民朋友來說的,青苗補償的標準一般是按照該季產量的三分之一補償,如果農作物正處在生長期,就按照最高一個季度的產量來賠償。
(二)未并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
未并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在征用時,補償的內容和上述的一樣,也是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而且補償的標準也是一樣的,區別在于,土地補償費用歸村集體所有,不屬于被征地的農民。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是指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國家對于自留地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按照多少補償。各地的補償標準也不一樣。具體可以問問當地的征收部門或者補償方案上的內容。老百姓如果對于補償不滿意,可以委托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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