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3年的壞處(勞動合同簽兩年的壞處)
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對此利弊也是相對的,三年的勞動合同不長也不斷,對雙方當事人各有利弊。因此接下來介紹關于勞動合同簽三年或者時間比較長的壞處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但是,實際上在找工作的時候,勞動者都是弱勢群體,一般選擇勞動合同期限都是公司規定的,很少有公司會征詢個人勞動者的意見。如果遇到征求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意見的公司,那么就需要綜合考慮了。
勞動合同是約束雙方的,勞動法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十年就可以轉長期(無固定期限)合同;長短主要取決于你自己的發展規劃,每次重新簽訂合同,雙方就可以互相選擇一次。
如果你希望長期在這個企業發展,就簽訂長些,避免企業在合同到期后不再與你簽合同,在執行合同中,如果企業原因辭退你,要依據勞動法給補償;
如果你自己要走,也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企業對你有培養投入,你要做出賠償;
一般中途員工跳槽的企業很難約束。企業對想要留下的員工,一般希望時間長,保持企業人力資源隊伍的穩定;
如果你有想跳槽的想法,就短些。利弊是雙方的,自己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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