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是,強制實施原則。

只要是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并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的加處罰款。

二是,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要職工因執行職務遭受損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就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就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

三是,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是,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觀點來源:蔡穎雯著《侵權過錯認定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第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