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案例分析心得體會(酒駕案例分析心得體會范文)
川觀新聞記者 陳松
6月15日,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布導致3人死亡、2人受傷的典型事故案例。
2023年3月19日下午,唐某某駕駛川JGV7**號輕型普通貨車(核載3人,實載5人)沿遂寧市遂安大道由安居方向往遂寧城區行駛,20時48分許,當車行至遂安大道安通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大門外路段時,與李某駕駛的川J520**號正左轉的重型自卸貨車右側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某醉酒后駕駛川JGV7**號輕型普通貨車超員、超速行駛,加之臨危措施采取不當,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和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之規定,當事人唐某某負主要責任。目前川JGV7**號貨車駕駛人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同時,通過事故深度調查,事發路段存在路面交通標線損毀、模糊不清、路面不平的安全隱患,道路岔口較多,道路交通標志設置不科學、不規范等問題。事發后交警支隊已約談有關部門、公司負責人,責令限期消除道路安全隱患。
四川公安交警提示:車禍猛于虎,人命大于天,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圖片由省交警總隊提供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