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建設文明城市,噪音也稱之為污染,如果您的周遭有噪音擾民,打擾了您的正常休息的話,其實是可以打電話給相關部門處理的,當然也是要超過限值的才能稱之為噪音。下面,一起來看看噪音擾民歸誰管:

一、噪音擾民: 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于噪音污染。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準》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 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二、不同的噪音擾民不一樣:

行人聊天喊叫、音響設備造成的擾民建議報警

餐館的(鼓風機等)造成的擾民,建議聯系屬地環保局反映

施工擾民建議您聯系城管反映

于這些噪音的制造者應該承擔怎樣法律責任呢?

一、噪音污染應該如何處理

有關部門也僅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辦法”等法規,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罰款。除此之外,便無其它法律依據。

二、噪音的制造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處罰同四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