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個重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受《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眾多法律法規的約束。征地必須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否則便屬于違法征地。那么,如何征地才合法?

 

 

首先,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一定是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個人或開發商無權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二,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滿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不是政府部門隨意就可以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經過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應當進行公告。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

 

第五,征收農村土地要給予老百姓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總而言之,要想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合法征收,并且要滿足老百姓日后生活需要,讓失地百姓能夠過上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