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看似可以“一拍兩散”了,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企業不續簽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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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續簽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怎么規定的?

天津捍正律師事務所許祥福律師解答:

企業不續簽合同的賠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天津捍正律師事務所許祥福律師解析:

一、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愿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簽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即使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要求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的,則這種情況下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要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意愿,也考慮勞動合同的條件,并且嚴格區分上述四種情況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許祥福律師,法學、土木工程本科雙學歷,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津南區部分村鎮法律顧問,擅長民間借貸,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