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所屬于什么單位性質(法律事務所屬于什么單位類型)
一、律所算什么組織?
(一)律所肯定不是自然人。
(二)律所是法人組織嗎?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
1、營利法人的概念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律所不領營業執照,顯然不屬于“營利法人”。
2、非營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律所是掙錢機構,而且還不少掙錢,律所的成本主要在于房租和人員工資,利潤率還挺高的,而且每年給合伙人不少分紅。
這樣來看,律所也不屬于“非營利法人”。
3、特別法人的概念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顯然,律所也不是特別法人。
(三)律所是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都需要領取營業執照,顯然律所不是這樣的機構,看來律所只能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了。
二、律所為啥不領營業執照?
律所之所以不領營業執照,說白了就是部門爭權導致的。
之前和律所一樣提供中介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改成了會計師有限公司了,也在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了。
但律所的主管機構仍不愿意放手,《司法部關于律師事務所不應進行工商登記的通知》(司發〔1990〕056號)明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律師事務所進行工商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事業單位,不是經營性組織,除專業性律師事務所經司法地部批準外,律師事務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即可開展律師業務,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不應進行工商登記。”
就這樣,律所不再工商局進行登記,當然也不領取營業執照了。律所現在營業所領的是各省市司法廳頒發的《執業許可證》。
律所不在工商局登記,不領營業執照的弊端也很明顯,就是律所沒法進行資本運作,沒有人投資律師事務所。
三、律所有幾種存在方式?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一)個人所
就是自己設立的類似個體工商戶的組織,設立的個人應當是執業5年以上的專職律師,并且要有10萬元的資產證明。
(二)國辦所
國辦所的律師是占編制的公務員,國家要保證經費,而且要有2名以上的專職律師。
國辦所主要在偏僻的、經濟不發達的地方設立。
(三)合伙所
合伙制律所占全國律所的90%以上,又分為普通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所。
1、普通合伙所
需要3名執業在3年以上的合伙人,需要有30萬元以上的資產證明。
2、特殊的普通合伙所
需要20名執業在3年以上的合伙人,需要有1000萬元的資產證明。
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合伙人又不是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承擔責任方面也不是有限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規定,顯然與《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是不一樣的。
總之,律所作為社會上的主要中介機構,是一個特殊的存在,有自己單獨的法律規定和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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