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以買賣合同糾紛為例,簡單分享了一些關于舉證取證的法律知識。取證是舉證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訴訟自然也就輕松。許多人會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前期大家關系良好,沒必要去刻意留存證據,不然就顯得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問題是,等到關系惡化,對方又有了耍賴之心的時候,取證難度是十分大的,取證困難直接影響到舉證困難,在舉證不能之時,縱然法官同情你也難維護你。好了,閑話不多說,大家都知道白紙黑字寫下來的東西作為證據是最簡單直接的,今天,我就來講講簽訂協議應該注意的一些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特別說明:本文所述適用于大部分的協議,我也會盡量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講解。不過,術業有專攻,且個案有別,即便大家有了這種防范意識,還是建議在簽訂協議之前先咨詢專業人士,聽取專業意見,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合同主體

法律上有個原則,叫做合同相對性。比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合同主體就是買賣雙方。按照前述原則,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原告與被告也需限定于買賣雙方之間,否則會出現主體不適格,直接影響到原告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簡單來講就是,甲賣貨物給乙,乙不付錢,甲就只能起訴乙,而不能起訴無關的第三人,哪怕這個第三人在交易中幫乙簽收了貨物。

不過,需要注意的,主體信息的明確,并不只是留個名字,蓋個手印(如果是公司,則是蓋公司印章)就萬無一失了。我們還要從風險的角度去考慮,如果訴訟了,去哪找這個人?為了規避這個風險,我們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時,直接留下各方的身份證號碼(公司是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住址。為了避免對方提供虛假信息,最好當場核對信息并把對方的身份信息做為協議附件,比如對方是自然人的就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是公司的就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這里還涉及到送達的問題。大家應該也能想象得到,真的發生爭議的時候,對方極有可能躲藏起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家門不開,法院用盡所有送達手段也沒法將材料送達給對方,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公告,而一旦公告,時間成本就高了。甚至還有一些人更過分,等公告期過了,再來出庭應訴,擺明了就是要拖時間。為了避免這個被動的局面,我們可以在協議里加入一條送達條款,讓對方直接確認送達地址,這樣不用管他躲到哪里去,往這個地址郵寄材料就是了。

二、鑒于條款

鑒于條款又叫敘述性條款,在合同中多是用于背景、目的的說明。它不是合同必備條款,但我在草擬、審查合同的時候很喜歡加上鑒于條款。我們還是以甲賣貨物給乙舉例,從風險的角度,乙需要考慮甲是不是有權賣這個貨物,甲要是沒法按時提供貨物怎么辦?那么,為了規避這個風險,我們可以在鑒于條款里明確甲有權出售,比如甲是制造商,就明確甲系一家專門從事生產制造某貨物的公司,如果甲是銷售商,那么可以讓甲明確其有得到合法授權。逾期提供貨物的責任則可以考慮加入違約條款(具體在下文中進行講解)。

另外,如果我代理的是乙方,且乙方購買貨物是用于銷售或制造某產品的,我也會把乙方的這個目的寫進去,因為它將有利于乙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什么是可得利益損失?簡單講就是我們簽約時預期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鑒于條款里明確載明了我們買了這批貨物要去做什么,對方就不能以超出其合理預期進行抗辯了。

三、違約條款

沒有懲罰的條款都是軟條款,約束力弱。這個條款也是我在草擬、審查合同時喜歡加上的條款。除了約定適當的違約責任,我也在賠償損失部分列明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保全擔保費、差旅費、公證費等費用。具體不一一例舉了,簡單概括下來就是把維權的費用也約定進去由違約方承擔,尤其是律師費。有了這么一項約定,將來訴訟可以大膽請律師。不過要記得此項適用的前提,就是你是守約方。實務中存在違約方起訴,守約方應訴并反訴,雙方都請了律師,最后違約方敗訴,其不僅自己要出律師費,還要承擔守約方的律師費。雖然有點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但是我想說,人無信不立,自己不守信了,這石頭砸的也是極好的——希望大家都能做個誠實守信的好孩子。

對于違約責任,也是個內容十分豐富的問題,留待后續專門開一篇文章進行講解吧。這里就簡單講一句,簽訂協議的時候,可以盡量約定較高的違約金,這樣威懾力大。另外,違約金約定過高過低都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調整的,只是違約金低了往上調會受到損失大小的限制,而高了往下調是可以高于損失的。

四、送達條款

這條也是我草擬、草擬合同時必寫的條款,具體在第一點做關聯問題拓展了,這里就作個提醒,一定要記得寫上這一條,會極大程度地節約時間、降低取證難度。

時間不早啦,暫時更新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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