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體上說:

行政法可以分為五個部分: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從歷年的考點分布來看,行政法的重點是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訴訟。

此外,隨著法考理論性的增強,行政法基礎理論部分的分值也有所上升,如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另外,對近年來的熱點問題如信息公開的考查頻率也呈上升趨勢,而行政復議法的題目有所減少,復議不作為重點,掌握復議后的訴訟即可。

行政法學體系圖

行政法知識結構圖

行政法學脈絡

行政主體資格判斷法

一、二步判斷法

二、形式標準蒙猜法

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斷標準

管轄法院做題步驟

(1)前置環節:先定被告,再做管轄。

(2)管轄根本順序:“先級別,后地域”。既不要合二為一,合并考慮;也不要顛倒順序。級別管轄看被告,地域管轄看類型。

(3)級別順序:先中級,后基層。

(4)地域順序:最先考慮是否是不動產案件;如果不是,接著考慮的是兩種次特殊情形,是否是經過復議的案件或者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如果還不是,最后按照原告就被告的邏輯,確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程序的銜接

行政法口頭問題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