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讀

醫療事故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和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可以根據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途徑進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事故中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不能協商私了的;私了的無效,衛生行政部門接報告后,依職權處理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當事人無權就其職權內的事宜私了。可以協商的只能是醫療事故爭議和其民事責任爭議。

第一步:協商

依規定,醫患雙方可以就醫療事故爭議和其民事責任爭議協商解決。從實踐看,醫串雙方協商解決賠償問題有三種情形:(1)不經鑒定,按雙方認同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各方責任,商定賠償數額和方式。(2)按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確定賠償。(3)醫療事故的構成問題經行政處理,醫患雙方認同衛生行政部門的判定或其審核心的鑒定結論,并據此推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當事人私了,即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醫療事故,應當以自愿、平等、合法為原則,一方不得干涉他方的意思自由,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雙方協商一致的,應制作協議書。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原因,雙方共同認定醫療事故等級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由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名。(私了協議書不是法律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無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履行的,法院或其他組織與個人無權啟動訴訟程序干涉。但履行完畢后,一方反悔的,可依法主張協議違法無效或撤銷,向法院起訴。應注意的是,醫患雙方不僅可就醫療事故爭議與賠償私了,而且有權對其他醫患糾紛的民事責任依法私了。

第二步:調解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三步:訴訟

協商后,一方不履行的,或者調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患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受理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后,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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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解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