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國防政策的含義簡述我國的國防政策(綜合國防政策的含義簡述我國的國防政策)
我國現行的國防政策是什么?
我國現行的國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維護國家安全統一,保障國家發展利益。防備和抵抗侵略,確保國家領海、領空和邊境不受侵犯。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防范和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
實現國防和軍隊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把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融入經濟社會發展體系之中,使國防和軍隊現代化進程與國家現代化進程相一致。
加強以信息化為主要標志的軍隊質量建設。堅持以機械化為基礎,以信息化為主導,推進信息化機械化復合發展,實現軍隊火力、突擊力、機動能力、防護能力和信息能力整體提高。
貫徹積極防御的軍事戰略方針。立足于打贏信息化條件下的局部戰爭,著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需要,做好軍事斗爭準備。逐步建立集中統一、結構合理、反應迅速、權威高效的現代國防動員體系。以聯合作戰為基本作戰形式,發揮諸軍兵種作戰優長。
堅持自衛防御的核戰略。中國的核戰略貫徹國家的核政策和軍事戰略,根本目標是遏制他國對中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中國始終奉行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無條件地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
營造有利于國家和平發展的安全環境。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開展對外軍事交往,發展不結盟、不對抗、不針對第三方的軍事合作關系。參與國際安全合作,加強與主要大國和周邊國家的戰略協作和磋商,開展雙邊或多邊聯合軍事演習,推動建立公平、有效的集體安全機制和軍事互信機制,共同防止沖突和戰爭。
擴展資料:國防政策, national defence policy 。 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國防政策是國家進行國防建設、軍事斗爭和使用武裝力量,以及進行與國防建設有關的活動的準則,國家進行國防建設和使用國防力量的準則。通常可分為總政策和具體政策。是國防建設和國家安全的保證。國防政策有其鮮明的階級性,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國防政策 。霸權主義國家的國防政策是為其強權政治服務的;中國的國防政策遵循中國共產黨確定的基本路線和毛澤東關于人民戰爭的思想,實行積極防御的戰略方針,為維護和平反對侵略服務。
參考資料:國防政策-百度百科
簡述我國國防策略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國防政策。中國是一個幅員廣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和平、安全和發展需要有效的國防保障。中國的國防建設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發展戰略和安全戰略,不針對、不威脅任何國家,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我國現行的國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維護國家安全統一,保障國家發展利益。防備和抵抗侵略,確保國家領海、領空和邊境不受侵犯。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防范和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
2、實現國防和軍隊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把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融入經濟社會發展體系之中,使國防和軍隊現代化進程與國家現代化進程相一致。
3、加強以信息化為主要標志的軍隊質量建設。堅持以機械化為基礎,以信息化為主導,推進信息化機械化復合發展,實現軍隊火力、突擊力、機動能力、防護能力和信息能力整體提高。
4、貫徹積極防御的軍事戰略方針。立足于打贏信息化條件下的局部戰爭,著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需要,做好軍事斗爭準備。逐步建立集中統一、結構合理、反應迅速、權威高效的現代國防動員體系。以聯合作戰為基本作戰形式,發揮諸軍兵種作戰優長。
5、堅持自衛防御的核戰略。中國的核戰略貫徹國家的核政策和軍事戰略,根本目標是遏制他國對中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中國始終奉行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無條件地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40條: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是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41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三個\”結合\”原則。
第42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黨政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我國基本國防政策
我國國防基本政策:
1、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防的領導;
2、確定正確的基本目標和職責;
3、正確處理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
4、貫徹積極防御的軍事戰略方針;
5、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
6、實行軍民結合,全民自衛;
7、實現國防現代化;
8、走有中國特色的精兵之路;
9、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第七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持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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