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違法案例及分析(民法民事法律行為案例分析)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的會計。一天上班時,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場去買水果。被公司財務部經理發現,口頭對其進行了批評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時,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場,不幸被公司副總經理遇見,當場抓了個現行。
針對宋某這兩次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根據企業內部的《員工守則》:“上班時間內逛商店(場)、買東西的行為,屬于乙類過失……對犯乙類過失者,第一次書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做出了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宋某不服,認為:公司并沒給過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則認為:宋某兩次違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然,公司對她的第一次乙類過失,沒有書面警告,而是口頭警告,那也只是公司處理程序上的小問題,并不能影響對她兩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給予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而且還要共同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么,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對職工行為準則的規范,也是對企業處理職工時的程序規定。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職工的違紀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具體規定何種行為為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就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這一空白,進行了補充規定。
企業在對職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必須適用《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宋某的兩次違紀行為,均屬于《員工守則》中規定的\’乙類過失,但公司對職工的乙類過失應“第一次書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以乙類過失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對宋某的第一次違紀行為未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處理程序不合法,而應予撤銷。
民事糾紛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么其他后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后續糾紛幾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里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后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后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范圍有限,面相對窄。
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三)排污收費制度
對象: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排放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
例外情況是:
(1)向水體排污的單位,即使未超過排放標準,也要繳納排污費,如果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即實行雙收費;
(2)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并課以罰款。
(四)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特殊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不要求行為違法。(達標排污、已經繳納排污費是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
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過錯。(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為無獨三)
(五)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
1、環境行政處理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環境民事訴訟:時效3年;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
如何分析民事案例
對民事案件的法律分析,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遵循一定的規律,也就是運用法律思維。我們必須充分運用自己的法律思維,對民事案件進行全面分析。例如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最理想的結果是希望被告不涉及本案或者可以依法反訴,次之是雖涉及民事案件但可以免責,再次之是不能免除全部責任但可以減輕部分責任。這就是在分析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斷運用法律思維,盡力維護所代表一方的合法權益,降低或者免除所代表一方的法律責任。在分析民事案件過程中,運用法律思維具體表現為以下步驟:
第一步,確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確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是分析民事案件的第一要務。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機構管轄,對民事案件有著非常大的幫助。如果原告能選擇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無論是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等,都會比異地起訴有利。作為被告同樣如此,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管轄異議,盡量爭取民事案件管轄權在自己有利的地方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因此,民事案件管轄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確定民事案件管轄,不僅僅是同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還應當注意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也應當注意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歸屬于法院還是仲裁機構,以及專屬管轄等。
在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權的過程中,也要關注民事案件是否存在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步,分析民事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案件主體資格,這是關系著民事案件能否成立的問題。例如,如果借款給A的原本是B,但是起訴A的卻是B的弟弟C,那么,原告的主體不適格,法院應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再或者被告原本是公司,但是起訴狀中卻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那么,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也應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同時,還要注意有沒有遺漏訴訟參與人,如第三人、擔保人等。由此可見,民事案件主體資格問題,涉及該主體能否成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決定了該民事案件能否成立。如果民事案件當事人主體不適格,那么該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案件的走向就很清晰了。
第三步,分析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眾所周知,民事案件超過了訴訟時效,則該案喪失勝訴權。因此,訴訟時效關系民事案件中的權利是否還能獲得法律支持,是否還能勝訴。這里有個細節問題,關于訴訟時效,法院不能主動釋明,必須由對方明確提出。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我們還需要了解訴訟時效的分類。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有些特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民事法律事實的案例分析
甲委托乙代為收割莊稼,甲付乙報酬,構成甲和乙合同關系;
乙為甲修繕房屋的行為,構成 乙和甲無因管理關系;
丙沒有征得甲的同意,擅自搬入甲的房屋居住,構成丙對甲的侵權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案例分析
民事行為的案例分析
某手機商店新購進一批手機,每部定價2999元。售貨員在制作標價牌時,誤將2999元標為1999元。顧客甲入店,發現在別處賣3000元的手機在這里只賣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買了兩部。事后,售貨員才發現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經多方查找,終于找到甲,要求退貨。甲稱,自己買回兩部手機是付了錢的,買賣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說,其中一部手機已以29950元賣給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機,乙也拒絕了商店的要求。 問:(l)商店與甲之間是什么性質的民事行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訴請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貨,其主張能否獲得支持?如果商店訴請人民法院要求甲補足差價,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決撤銷商店與甲之間的買賣合同?為什么?(3)如果商店訴請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機,其主張能否獲得支持?為什么?
答案:(1)商店與甲之間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貨的主張。因為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有撤銷權,請求退貨是行使撤銷權的表現。但商店請求補足價款,是行使變更權(也是廣義的撤銷權),法院依法只能變更而不能撤銷,這體現了法律對私法自治的干預的適度。(3)商店商店訴請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機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因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實際占有了該手機,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經取得了該手機的所有權。
民事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
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
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么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么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p>
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后,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準,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并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并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并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愿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2、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表,先說第二天歸還,后來又說自己把手表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表。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擴展資料:
民事違法的主要特征:
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征: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違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違法行為
民事行為的案例分析
答案:(1)商店與甲之間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貨的主張。因為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有撤銷權,請求退貨是行使撤銷權的表現。但商店請求補足價款,是行使變更權(也是廣義的撤銷權),法院依法只能變更而不能撤銷,這體現了法律對私法自治的干預的適度。(3)商店商店訴請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機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因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實際占有了該手機,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經取得了該手機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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