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后還能翻供嗎(開始不認罪后來認罪了屬于翻供嗎)
認罪認罰后翻供的后果
法律解析:
翻供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簽了認罪認罰還能翻供嗎
是可以翻供的。如果認罪內容和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可以按實際情況再做供述,但認罪認罰的量刑優惠就沒有了。翻供在刑事訴訟中會導致延期審理,是否要加重處罰應具體看待,如果是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時,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說,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只是博一個機會的,翻供失敗也不會導致加重處罰;但是如果是惡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擔更重的責任了,并且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案件到檢察院翻供有什么后果
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如果翻供說的是真的事實就不會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翻供的,將會被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罰。法院審理案件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結合案件的所有證件和翻供的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分析】
翻供,顧名思義,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偵查、司法人員就不能采用簡單機械的對策來處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應視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策略。最首要的對策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響偵查、司法機關定案。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無理翻供,偵查、司法人員應在摸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僥幸抵賴心理的基礎上,運用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當庭翻供的后果
翻供成功則還原真相,惡意翻供則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
翻供在刑事訴訟中會導致延期審理,是否要加重處罰應具體看待,如果是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時,翻供可能成功;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只是博一個機會的,翻供失敗也不會導致加重處罰;但是如果是惡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擔更重的責任了,并且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論出于何種動機或目的,翻供由兩種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能還事件以本來面目,也能還當事者一個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造成自己被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其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應當訊問其原因。犯罪嫌疑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應當予以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部門處理。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后附卷。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但不得以自行書寫的供述代替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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