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中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 濫用股東權利 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 公司債權人 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利益 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以上規定構成了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或稱為“直索理論”,意思是指為阻止對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行為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責令 公司的股東 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這是對公司獨立責任原則的補充和修正。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公司,實際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殼的公司。其構成要件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從你的來信可見,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經停止經營,借款后甚至連工商年檢都不參加,其行為屬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東李某、王某 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舉證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針對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所以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歸責原則,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進行舉證。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指的是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或者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此時應當揭開公司面紗,使公司不再具有獨立財產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股東逃債要承擔連帶責任。

特征

1.原則

(1)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2)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適用前提:因果關系+公司財產不足以對外清償

(1)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2)損害債權人利益: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

3.法人人格否認需慎用,不能濫用

(1)只針對特定股東: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

(2)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3)僅約束該訴訟,不適用其他訴: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

(4)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