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如果他人故意或者過世侵犯的,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通過各種手段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受害人有權像侵權人主張賠償,那么,財產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賠償的范圍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財產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是如何計算的?

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黃學先律師解答:

財產受到損害,恢復原狀為第一位的救濟,恢復原狀不能的,可以 采用賠償損失作為第二位的救濟。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黃學先律師解析:

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侵權責任法》對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