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和法律后果(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區別)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當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已審批通過的行政許可可以被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5)與前述行為性質相同,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但是并非出現了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都必須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3款明確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予撤銷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 69條第4款的規定,行政許可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過錯或者違法行為的情形而被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對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但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該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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