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實施條例中的管理部門(招投標管理條例屬于)
作者簡介:于廣洋,中化商務有限公司,軌道交通行業招采踐行者。
Q
如果分公司被授權可以參加投標,是僅指分公司可以代理總公司投標,還是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投標并簽訂合同呢?
A
一般來說,總公司是管理分公司的,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因此分公司是不能自己投標的。但是如果總公司給分公司出具了授權書或業務范圍在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之中的,那么其可以獨立投標。如果以分公司的名義投標并且中標,需要以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民事責任在分公司承擔能力內的由分公司承擔,分公司承擔能力不足的部分由總公司來承擔。
另外,分公司可以用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這種情況下,可以把分公司理解為總公司的一個內設部門,如果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來參加投標,如果中標,則需要以總公司的名義來簽訂合同。
總之,遵循“誰中標誰簽合同”,以投標文件中的投標人名稱為準。
Q
分公司因違法經營屬于總公司違法記錄嗎?
A
屬于。分公司因違法經營而受到的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在適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時,屬于總公司的“重大違法記錄”。
《行政處罰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的“較大數額罰款”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雖然當前我國并未對《行政處罰法》中的“較大數額罰款”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基于《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授權,實踐中對何為“較大數額罰款”:在中央,由國務院各行政監管機關作出規定;在地方,則由省級人大通過地方性法規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通過地方規章的形式作出規定。因此,在適用《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確認“較大數額罰款”時,應重點參考中央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Q
總公司和子公司能參加同一個項目的投標嗎?
A
不能。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該條第3款同時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系兩個獨立法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無疑存在著控股、管理關系,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母公司和其下屬的獨立子公司不得參加同一項目投標,否則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但是,同一總公司下,單位負責人不同的子公司可以參與同一標段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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