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證人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離婚嗎)
不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都重證據的,但證據與證據還有一定的區別的。每一件證據都要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那么,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近親屬證言采信度有多高?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證人證言是否跟該案件無利害關系?
云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周紹貴律師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發生刑事案件后,偵查機關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親屬了解情況。有些案件,只有親屬了解情況。親屬的證言當然有證據效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親屬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親屬的。其他人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只有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不論證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都沒有證據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
《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周紹貴律師解析: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只有把收集證據工作做好,才能為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把收集證據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就是一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一步重新去收集證據,仍然是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
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證據的收集和提供不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證據本身既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責任。如果未按法律規定任意擴大收集和提供證據的主體,必將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隱私權等人權造成極大傷害。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我國,收集證據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工作。我國三大訴訟法都對收集證據的主體及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證據的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周紹貴律師,系云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擅長辦理刑事、建設工程、房地產、經濟、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驗豐富。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