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女,現年84歲,住海南省海口市某區某鎮某村二組。

被告:徐某,男,現年47歲,即原告的次子,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贍養費壹萬捌千元整;

2、判決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共生育了兩個兒子和四個女兒,長子徐某國因老實和殘疾常年打“光棍”,而次子徐某自18歲結婚、次年分家后就一直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將生身父母推給其哥哥一起居住和撫養。當初分家時家里主要值錢的東西如縫紉機、穿衣柜、2張新床、板車等和犁耙都分給了被告,被告當初答應其父親生瘡害病由其負擔,然而其父親生前幾次大病住院,花費醫療費3000多元,他都不管,而由其哥哥承擔。被告不僅對其父親不信守承諾,而且對其母親即原告更是不問不聞,原告生病住院他從來不去看望和承擔部分醫療費,逢年過節和平時更是從不關心和照料。不僅如此,他還虐待其母親(即原告),不僅多次辱罵原告,還推搡原告,在當時分家時打傷了原告的胳膊和背部,原告忍受疼痛達2個多月。原告認為,作為親身父母,已撫養被告長大成人并結婚成家立業,已盡了撫養的義務,而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在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應盡贍養父母的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另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再根據《民法典》D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同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認為共撫養被告18年,每年僅按1000元撫養費計算,共18000元,因此,原告請求FY判決被告支付其同等金額的訴訟請求。

此致:**區人民FY

原 告:方 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