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11類遺囑范本大匯集!值收藏
1、自書遺囑:一個子女繼承,且作為子女個人財產
2、自書遺囑:多個子女繼承,且作為子女的夫妻共有財產
3、自書遺囑:多份遺產、多個遺產受益人
4、代書遺囑:遺贈給孫子女,給第三人保留居住權
5、代書遺囑:設定繼承順位
6、代書遺囑:設定遺囑執行人
7、代書遺囑:設定遺產管理人
8、打印遺囑:部分遺產捐贈,遺產有兜底條款,遺囑內容還包含喪事處理
9、打印遺囑:立遺囑時性質為遺贈、后續可能變為遺囑繼承
10、公證遺囑:設定遺產管理人、提存、遺囑指定監護,為殘疾子女提供法律保障
11、自書遺囑:遺體或器官捐獻、特殊安葬方式
全文:
遺囑參考版本
01
參考版本--自書遺囑
一個子女繼承,且作為子女個人財產
格式規范:自書遺囑全文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02
參考版本--自書遺囑
多個子女繼承,且作為子女的夫妻共有財產
格式規范:自書遺囑全文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03
參考版本--自書遺囑
多份遺產、多個遺產受益人
格式規范:自書遺囑全文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04
參考版本--代書遺囑
遺贈給孫子女,給第三人保留居住權
格式規范: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05
參考版本--代書遺囑
設定繼承順位
格式規范: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06
參考版本--代書遺囑
設定遺囑執行人
格式規范: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項:《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07
參考版本--代書遺囑
設定遺產管理人
格式規范: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項:《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08
參考版本--打印遺囑
部分遺產捐贈,遺產有兜底條款,遺囑內容還包含喪事處理
格式規范: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09
參考版本--打印遺囑
立遺囑時性質為遺贈、后續可能變為遺囑繼承
格式規范: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0
參考版本--公證遺囑
設定遺產管理人、提存、遺囑指定監護,為殘疾子女提供法律保障
格式規范: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11
參考版本--自書遺囑
遺體或器官捐獻、特殊安葬方式
格式規范:自書遺囑全文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項:1.遺體捐贈需要向當地市級紅十字會登記,也可以在死后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向紅十字會申請。2.骨灰撒海等安葬方式由死者家屬向殯葬機構申請。
附民法典 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律條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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