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共同享有的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財產以共同所有為原則,個人所有為例外。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對《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歸納。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以下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夫妻一方或雙方生產經營所投資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雙方創業、辦企業,或者投資項目所產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是,如果繼承受贈時有特別約定該財產僅歸屬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知識產權收益,即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發明創造、專利商標、撰寫著作等所產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財產。什么是其他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這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釋,其他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這項內容需要特別說明。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用事先約定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歸屬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用屬于自己的財產而產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司法解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通俗地說,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投資股票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放在銀行取利息則不是共有財產。銀行取利息屬于孳息。例如,夫妻一方所擁有的房屋產權,如果作為資本投資企業,其收益屬于共有財產,如果僅是收取房屋租金,以及房屋隨著市場價格上漲部分的收益,則不屬于共同財產。房屋租金屬于孳息,市場價格上漲部分屬于自然增值。再比如,締結婚姻時,書面約定,妻子一方的彩禮收入五十萬歸妻子個人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用五十萬炒股票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放貸收利息,其收益屬妻子個人所有。炒股票的收益屬于投資收益,放貸收利息,屬于孳息。

(2)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的基本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多數人會認為基本養老金屬于個人財產。

(守護幸福家庭,守護共同財產)

(二)實踐中的問題。

1、結婚前及結婚后,父母為年輕人購置房屋如何處理?

《婚姻司法解釋》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同時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約定不明確,按照沒有約定處理,其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2、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的如何處理?

《婚姻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關系與個人財產

如前所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以共同所有為原則。但也允許個人財產的存在。個人財產是指僅歸屬于個人所有而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財產。個人財產可以分為法定個人財產和約定個人財產兩大類。

(一)法定個人財產。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其內容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婚姻關系締結之前的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的財產。這里主要指房屋、汽車等固定資產。如果是現金,就需要進行書面約定。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凡是發生人身損害產生的賠償都歸屬個人財產,例如,交通事故、工傷、人身侵權等發生的賠償,都屬于個人財產。《婚姻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民法典》頒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歸屬一方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僅限于生活的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包含不動產、存款、無形財產,也不包含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等。確定哪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此財產價值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如果價值過大的物品劃歸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應當列為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例如,夫妻一方獲得的代表著優勝者榮譽的獎章、獎牌、獎杯、帶有明顯紀念意義的獎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應當歸屬獲得該榮譽的夫妻一方個人特有。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榮譽獲得者,因此所獲得的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半。

上述1-5的規定是《民法典》第1063條關于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內容。6項則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加以認定的。

(夫妻關系中的個人財產權)

(二)約定個人財產

夫妻可以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財產歸屬的約定,包括財產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個人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書面形式約定,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有財產歸屬變更,需要重新簽書面契約。《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個人財產,自行處分。如果涉及財產繼承問題,只有個人財產才能作為遺產發生繼承關系。

三、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問題

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無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多少年,個人財產一直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會進行轉化。當然,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司法解釋》第31條,《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與以往的民法通則之規定有不同。過去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八年以上的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共同財產。現在沒有這樣的規定,這也是《民法典》之后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