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什么壞處(取保候審好處是什么)
最近接受咨詢的時候經常聽到客戶說:
“公安給我辦了取保候審,交了保證金是不是就沒事了?”
“我聽公安的話,交了保證金就讓我取保候審了,說后面肯定判緩刑或者不訴”
“取保候審了怎么檢察院給我的量刑建議是實刑”
“取保候審了,我們就沒當回事,突然又說要羈押是怎么回事?”
“怎么取保候審最后法院還判了十年?”
……
這些疑問都是源于對取保候審的誤解,認為取保候審就一定能夠緩刑或者直接沒事了。
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四種,一般在取保決定書上會載明是以何種理由取保的。
如果是基于第一款理由辦理取保候審,那么證明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可以爭取不訴或者緩刑;基于第四種取保候審的,因羈押期限已經屆滿,一般判決結果會“實報實銷”。
如果是基于第三款理由辦理取保候審,在疾病治好之后或者哺乳期結束后,取保候審理由消失,該羈押的還是會被羈押的。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是基于第二款規定,即使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所以,取保候審跟最終是否判實刑還是緩刑沒有的直接關系,取保主要是考慮“社會危險性”。
但不得不說,以往的觀念里,取保候審的案件緩刑的可能性會比較大,但前提也是案件本身符合緩刑的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緩刑條件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今年最高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后,逮捕的重點傾向于“社會危險性”這一要素,降低羈押率的刑事政策下,取保候審率大大提高,但取保候審的案件中滿足緩刑條件的案件并不會因為政策改變而發生大幅變化,重罪和輕罪的比例是一個較為穩定的社會現象,也就是說降低羈押率的刑事政策下,取保候審案件中中包含了一部分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案件,這部分案件本身就不符合上述緩刑條件。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組織淫穢表演罪等網絡涉黃犯罪,涉案的一般是主播、家族長、程序員等角色,犯罪行為不屬于暴力行為,案發后再犯可能性較低,符合上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條件,因此,在到案后公安機關一般會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但最終判處實刑還是緩刑依然取決于犯罪數量、金額、注冊會員數、實際被點擊數等量刑情節。
這里分享一個案例供讀者參考。
(2023)贛11刑終532號案當事人劉某因販賣淫穢平臺的卡密涉嫌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3年8月27日被上饒市廣信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上饒市廣信區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向公安機關繳納了犯罪所得29萬元;一審法院認定劉某違法所得金額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于2023年11月12日判決劉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23年9月24日經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劉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查明后將違法所得金額降至“情節嚴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中劉某盡管最初向公安退贓后被取保候審,一審法院在判決前仍將被告人予以逮捕,并判處實刑。
可見,取保并不代表緩刑。
馬律師曾經遇到過一些咨詢者,在取保候審后,以為案件結束了,一直未予理會,甚至以為開庭只是走個過場,直到一審判決下來被判處實刑,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但已經錯過最佳的辯護時機。
這是非常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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