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何超

合伙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中新增的有名合同,指的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因具有募集資金迅速、設立方便、經營靈活等特點,成為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參與投資交易的重要方式,與公司、獨資企業共同構成市場主體的基本形態,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何超就來帶您看看《民法典》對于該類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合伙合同

什么是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人之間是共同利益的促成關系。“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合伙的必備要素。

什么是不定期合伙合同?

1.未約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對于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2.合伙期限屆滿大家默認繼續: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3.合伙人任意解除權: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怎么辦理合伙事務

怎么決定?

除另有約定外,應當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怎么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享有監督權。

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怎么分配合伙利潤和分擔合伙虧損?

合伙運營中的利潤和虧損

1.約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處理。

2.協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3.實繳: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4.平均: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徹底虧損了怎么辦?

1.對外關系上,連帶責任。合伙人對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內部,按自己的份額承擔最終責任。

3.超過部分,可請求分攤。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期間可以換人嗎?

合伙合同具有比較強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合同的終止

終止事由

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終止:

?合伙合同約定的合伙期限屆滿

?合伙人一致同意終止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

?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除外

合伙財產的范圍及合伙合同

終止時剩余財產的分配

1.合伙人出資后,該筆財產屬于合伙集體所有,在合伙過程中,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也屬于合伙財產。

2.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3.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民法典》第972條第規定進行分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條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