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張某(女)與李某(男)在旬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近年來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現張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且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依法訴至旬陽法院棕溪法庭,請求判決離婚。

經法院審理后查明,張某的父親和李某的母親是同胞兄妹關系,張某與李某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雙方家長希望“親上加親”,便做主讓雙方結婚并領取結婚登記證書,生育一子一女。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訴至法院,因雙方屬無效婚姻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對該情形不能進行調解,法官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雙方的婚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并就子女撫養問題一并予以處理。

法官說法:原、被告系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原、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應依法宣告其婚姻無效,同時,針對婚姻效力問題不能進行調解。

民法典中規定的禁止結婚情形。第一種是重婚。一夫一妻是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違反一夫一妻制度,屬于無效婚姻。第二種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第三種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