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這一天,一些東西被改變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屬于一方的資產被認定只屬于一方,從此,表面上看起來的一家人,可能在資產上并不是一家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在保護誰?沒錯大家都知道,是在保護有產者。然而要知道,在過去的10年,中國社會財富增長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為了社會財富的持有者,女性財富持有者寥寥無幾(數據來源:戴錦華-在經濟結構的意義上男權被再鞏固)。所以的確,婚姻法在絕大多數時候保護了男性。
而此時的女性該如何自處?現實已給出了答案。
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買房。很多人認為是懂金融的女性多了,懂生活的女人少了;懂搞錢的女人多了,懂婚姻的女人少了;懂自我的女人多了,懂家庭的女人少了。
其實都不是。只是懂法律的女性多了。畢竟婚姻法相比保護婚姻更多保護資產。女性無奈之下只能更多追求資產,以求獲得法律保護啊。
雖然我曾認為法律應該是保護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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