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當初因為情投意合而決定要結婚,于是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締結婚姻關系。現在因為感情不和而分道揚鑣,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同樣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那么,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都要注意些什么?男女雙方需要攜帶哪些材料,才能順利辦理離婚登記呢?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這個問題。

首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如果男女雙方現在都在外地,不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要辦理離婚登記的話,需要回到一方常駐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而不能在外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其次,男女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而如果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或者外國人的,那么除了應當出具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載明男女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于子女撫養權問題、財產分隔問題及債務處理問題等事項協商一致的處理意見。否則,這樣的離婚協議不能被婚姻登記機關所認可,就無法成功辦理離婚登記。

最后,2023年民法典生效之后,對于協議離婚,法律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因此,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第一次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只能向民政局提交離婚申請材料,而不能當天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男女雙方提交離婚申請材料之后,需要回家等待30天,30天后如果男女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的話,雙方就再次共同到民政局,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從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