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與構成要件)
有的人會覺得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于是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那么到底有哪些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呢?本文將帶大家進行詳細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是損害賠償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撫慰。則是基于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給配偶帶來巨大的精神創傷,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性質,讓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痛苦、失望、怨恨與不滿情緒獲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也能夠起到制裁和預防作用。
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給自己損害賠償,必須要能夠有證據自己受到了相應的危害并且是屬于法定情形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傷害的話,是無法爭取到損害賠償的。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