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法典》實施后,何種情況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

1.夫妻雙方共同在債務上簽名(共簽原則)

2.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后追認(一方簽字+另一方知情)

3.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均知情)

問: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另一方還需要承擔嗎?

《民法典》實施后,舉證責任歸債權人。

大原則:負債用于共同生活+均知情。對方經舉證證明后,另一方才需承擔此債務。

問:丈夫給出軌對象出資購置房產,離婚時,妻子能要回嗎?

1.婚后,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出軌對象買房,屬于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而購房款用于出軌對象,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妻子有權向出軌對象追回該購房款。(實踐中,定性為出軌對象需要舉證,如開房記錄、聊天記錄、刷卡消費憑證等證據)

2.若出軌對象為善意,即不知情男方已婚,此情形下,則不可請求對方返還。

問:離婚時,無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應如何舉證?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不是同居,以再次登記結婚為準,94年以后不承認,事實上的婚姻關系)

2.與他人同居(需舉證證明,存在長期的同居關系,實踐中不好舉證)

3.實施家庭暴力(報警記錄+社區或居委會調解記錄+視頻+錄音+醫院診斷證明+證人,可構成足夠的證據鏈)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舉證同上)

5.有其他重大過錯(實踐中,何為重大,不好舉證)

問:離婚時,負擔義務較多的一方,能否要求補償?

現實中,常見的是全職太太,承擔著撫養教育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飯等較多家庭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補償。具體金額,可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若約定不成,由法院判決。

問:離婚時,雙方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有效嗎?

該約定僅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僅約束夫妻雙方,對外是不發生效力的。

如,婚姻存續期間的按揭貸款,如約定成由一方承擔。此情況僅對雙方生效,銀行依然有權向夫妻雙方追索,在夫妻一方償還后,可根據約定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