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離婚后再婚戶口本會顯示什么(戶口本顯示離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離婚時我國的已經須要去注意的問題,結婚不容易,離婚需要謹慎考慮在進行離婚,離婚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在婚姻法中也有詳細的規定,有時候會出現離婚后反悔再次結婚的情況,那離婚后再婚戶口本上怎么顯示?
一、離婚后再婚戶口本上怎么顯示?
一般,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只有三種顯示方式:未婚,已婚,離異。即使是再婚的,也是顯示已婚。但是,戶籍管理系統不會自動生成,需要當事人自己申報。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提醒:夫妻雙上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選擇的方式是協議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本律師建議雙方能協議離婚,這樣既不傷和氣,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充分的發揮意思自治,又可以減少經濟及時間精力的支出。
但是協議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
1、 離婚協議書中要規范、寫清楚雙方對財產的處分及小孩的撫養問題。我們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協議草草的寫了,但是有人后悔,財產沒有處分清楚,自己的 權利受到了損失,發現原來按照法律的規定自己可以多要寫財產的,其次,對于財產的具體如何處分約定的不清楚,經常出現的問題就是,協議無法真正的旅行,變 成了“死”合同,這時候才想到律師,向律師求助。
2、對小孩的撫養權問題,不僅僅是小孩的撫養權,還有具體的撫養費及看望時間等等都需要在協議中明確。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后再婚戶口本上怎么顯示,一般是不會出現什么特殊的顯示,只有三種顯示方式:未婚,已婚,離異,因此在戶口本上的顯示是固定的,不會詳細的說明出自己的結婚狀態是幾次結婚,這一點可以放心。
起訴離婚也不失為一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但現實中很多離婚夫妻往往都是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才會選擇這種方式。既然是訴訟離婚,肯定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究竟夫妻離婚起訴在哪里起訴才好?
一、夫妻離婚起訴在哪里起訴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與實際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經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訴止,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被告在國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可。另外,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二、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是否準予解除夫妻關系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
也就是說起訴離婚,法院不必然判決你們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不是法定的可以判離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但是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以下情形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現實中,如果您不確定該到哪個法院起訴,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咨詢專業律師,在做確定,對于是否判離,不是說你想離婚起訴了法院就會給你判離,你得有證據證明你們的夫妻感情破裂了,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否則第一次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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