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認為出軌行為在本質上只是一種為人不齒的道德問題,還無法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審判量刑。事實上婚內出軌行為是否違法需要具體分析,而不能籠統地說一定違法或一定不違法。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開始施行,與此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被廢止。

所謂法典就是同一門類的現行法律、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的法律。民法典就是將現行民法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法律。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而是民事法律的集合體,是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這種純概念性的解釋可能會令大家感覺抽象,那么不妨給大家舉幾個例子:樓上掉東西砸到人該誰負責呢?校園貸、套路貸、高利貸這些坑誰來管?煩人的騷擾電話由誰管?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續期怎么辦?婚姻生活在一方出軌,另一方是否有權索賠?

在民法典誕生之前要回答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翻閱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不同的法律。這對非法學專業人士簡直就是令人頭大的一件事。這恰恰正是民法典所要解決的問題。正因為民法典是涉及日常生活中各種民事行為關系的法律規范“集合體”,所以特別加了一個“典”字以突顯其內容之全面厚重。匯總字詞知識有的字典,匯總藥物知識有藥典,匯總佛學知識有佛典,而民法典則是集民事法律大成的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這其中涉及到婚姻家庭關系的部分中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43條規定:夫妻雙方需要互相忠實。既然把禁止重婚和禁止與他人同居寫進了民法典,那么以后再出現婚內出軌現象可就是直接觸犯法律了。出軌其實可分為談戀愛時的出軌和結婚后的出軌,也分為長期性以夫妻名義同居和一夜情等偶然事件。

戀愛期間的出軌通常還真上升不到法律層面。這是因為戀愛關系僅僅只是兩個人彼此之間的感情關系,然而戀愛雙方并不互相負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戀愛關系過渡到婚姻關系的標志就是在民政部門辦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手續,也就是從這一刻起雙方開始互相承擔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作為道德的最低要求所保護的只是婚姻關系,而戀愛關系其實并不是一種法定關系。所以戀愛期間的出軌通常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譴責,但很難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審判。

請注意這里所說的“通常”一詞。既然有了通常,那么也就有例外。戀愛期間的出軌通常上升不到法律層面,但這并不是說不存在例外的特殊個案。如果一個人只是單純多交了幾個男朋友或女朋友,那么這的確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譴責。然而如果一個人打著結婚的旗號四處結交異性對象,同時以此為由向對方索要高額財物,那么這實際上是一種騙婚行為。這時對方可以用涉嫌詐騙的名義對其進行起訴,不過本質上只有詐騙行為是違法的,而單純多交了幾個男朋友或女朋友卻并不違法。

婚姻期間的出軌行為和戀愛期間的出軌行為是不一樣的:如果說戀愛關系只是兩個人彼此之間的事,那么婚姻關系實際上是有一些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在里面的。婚內出軌行為很顯然是背叛了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誠的法定義務。這時的出軌不僅在道德上是為人不齒的,而且也公然背叛了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那么這當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了。嚴格意義上所有的婚內出軌行為都是違法的。盡管我國的法律中從未明確提到“出軌”這兩個字,然而與出軌有關的法律條款卻著實不少。

翻遍我國的現行法律壓根就找不到“出軌”這一概念,但沒名字不代表就沒法律可以管束這種行為。《民法典》中同樣也沒明確提到過“出軌”這兩個字,與之相對應的法律名詞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所謂“重婚”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重復婚姻,是指在已與他人進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后再與別的異性結婚。不過《民法典》對重婚的定義作了新的更改:如今法院在認定重婚的行為并不一定是要領取結婚證的,如果在婚外長期與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是可能構成重婚罪的。

比如已婚的一男一女長期在婚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們身邊的朋友、同事、鄰居都認為他們從來都是與普通夫妻一樣成雙入對,那么這時法官就可以由此判定他們在事實上已構成了重復婚姻。重婚行為實際上已不單純只是民法領域的問題了,因為這種行為還直接觸犯到了我國刑法。對這種行為的懲處也不是簡單的民事處罰,而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重婚罪是可以進監獄坐牢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了重婚罪之外還有一種婚內出軌行為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軍人需要長年累月忍受各種艱苦條件維護祖國的和平安定,所以世界各國法律中普遍對軍人的婚姻關系有特殊的保護政策。我國在這點上也并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屬于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婚內出軌的行為恰好又觸犯到重婚罪或破壞軍婚罪,那么是肯定得要進監獄坐牢的。

我在上文中提到所有婚內出軌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但并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得進監獄坐牢。舉一個比較淺顯的例子:大家考駕照時的科目一理論考試中會告訴你故意遮擋號牌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這種違法行為還并不至于讓當事人去蹲班房,因為這種行為畢竟沒像酒駕一樣直接危害到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所以這種違法行為在本質上并沒觸及到刑法。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都是因為觸及到刑法,所以當事人才會進監獄坐牢。除此之外的婚內出軌行為更多是由民法進行規范懲處的。

《民法典》在本質上是對民事法律的匯總,所以《民法典》對婚內出軌行為的懲處只能是民事處罰。在民法關系中有婚內出軌行為的一方屬于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當然婚姻關系中的過錯不僅限于出軌行為,有家暴行為、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也屬于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當然這些行為實際上已觸犯到了刑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在離婚時應當少分乃至不分財產。如果存在故意隱藏婚后共同財產、轉移婚后共同財產、變賣毀損婚后共同財產、故意偽造債務等行為是完全可以讓過錯方凈身出戶的。

今年發布的《民法典》比先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條特殊的規定:在未離婚的情形下跟其他異性同居也屬于重大過錯。過去有人認為在婚姻關系實際上已無法維持的狀態下只要自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相當于恢復了自由身,所以有些人在離婚官司還沒判下來時就已匆匆忙忙開始了一段新戀情。然而現在我要說的是:即使婚姻已破裂,即使感情已無法修復,那么也得等離婚之后再去發展另外一段感情,否則在打離婚官司時會對自己很不利,甚至會有因構成重婚罪而入獄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