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怎么離婚(以前的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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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普遍的認知里,兩人認定為夫妻關系和解除夫妻關系是以結婚證和離婚證為界限。那么,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又該如何離婚呢?這種情況可不少,尤其是在十幾年前的農村地區,大家對婚宴得看重程度遠高于結婚證,認為告知了親朋好友即表示兩人為夫妻關系,但是這種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并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的問題上也有不少麻煩。
下面,法律哥來告訴你事實婚姻的3大認定條件以及3種“離婚”處理方式,一定要了解!
一、事實婚姻認定條件
1、雙方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具有成為雙方配偶的目的性和公開性,也就是說兩人不僅以夫妻的形式生活且對外也公開夫妻的身份;
2、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條件,實質條件也就是指滿足結婚的條件(年齡合法,非三代近親,無不能結婚的疾病,未婚身份);
3、雙方以夫妻的名義生活的事實必須是發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因為后來婚姻法的修改導致事實婚姻不合法,在這個日期之后的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是同居關系;(點擊文末“了解更多”,即可咨詢律師)
二、事實婚姻“離婚”方式
雖然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被承認和保護,但是其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記婚姻,在離婚問題的處理上也與登記婚姻有所區別。
1、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在審理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即認為婚姻關系有效;經調解無法和好的,應判決準予離婚。也就是說,法院不能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理由不予離婚。(點擊文末“了解更多”,即可咨詢律師)
2、行政離婚
行政離婚就是指到民政部接觸婚姻關系,但是一般來說不會受理這類案件,一般都是采用訴訟手段。如果一定要行政離婚,則需要先補辦結婚證,結為合法夫妻關系,再憑結婚證以合法身份辦理離婚。
3、解除同居關系
既不愿意起訴離婚也不愿意補辦結婚證合法離婚的事實婚姻雙方,只能自行協商,以解除同居關系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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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的財產分割適用合法婚姻財產分割準則,尤其是起訴離婚和行政離婚,財產和債務的分配有法可依;解除同居關系需要協商分配,以同居時間或過錯方等為分割依據,對于贈與對方的大額財產等,可要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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