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
為何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要以離婚為條件,如不請求離婚,無過錯方是否可以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從該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必須以離婚為條件,法律沒有規定不離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此處規定的損害賠償是一種精神撫慰性質的損害賠償,而無過錯方之所以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是因為其身心健康受到傷害,要求加害方給付損害賠償,這對加害方也具有教育意義。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于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除此之外,可能還會結合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對家庭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年齡、健康等因素。
損害賠償是一方給付另一方財產,但由于雙方屬于夫妻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夫妻間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無法劃分為個人財產,所以給付財產無法履行。而且如申請法院執行的情形下,也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因此,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請求離婚的一方不可以要求配偶給付損害賠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事由,都是一方有比較嚴重的過錯,違反了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比如《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相互關愛;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等。而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則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誠的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則屬于違反了夫妻間的相互扶助的義務。對于嚴重違反夫妻之間的義務的,如重婚的,構成重婚罪;對配偶持續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虐待罪;對配偶不履行扶助義務,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另一方面,因夫妻家庭生活很多屬于個人私生活領域,所以,對于配偶的一般過錯行為,法律沒有干涉,而是由社會道德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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