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師代理了一起涉及房產問題的婚姻案件。該案中的離婚房產問題很有代表性,即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購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情形。

男方于婚前以總價40萬元購買了一套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房產。其中首付款為20萬元,貸款20萬元。婚后累計償還貸款4萬元,現該房價值為120萬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決定離婚。雖然女方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升值了80萬元,所以男方應向其支付補償款40萬元。

對于女方的要求,本離婚律師認為是非常過分的。這是因為:涉案房屋為男方婚前購得,婚后與女方有關系的僅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及相應升值部分。對此,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本律師的計算,男方在在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時僅需向女方就該房屋給付補償款5萬余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