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需要交什么稅(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需要交遺產稅嗎)
曾經我國還沒有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時候,幾乎家家戶戶都有4、5個孩子,當時很多老人最擔心的事情就是自己去世之后,家里的孩子們因為遺產繼承的問題出現爭執,幸好我國在1985年推出了繼承法,依法規定了遺產如何繼承,避免了很多問題。
在計劃生育政策推出之后,因為家家都是獨生子女,所以很多老人也都放寬了心,認為獨生子女繼承父母財產沒有任何問題,不過,2023年1月推出的《民法典》中對子女繼承財產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4種財產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可以繼承,那么都有哪些呢?
4種財產無法繼承
首先就是與他人的共有財產中,屬于他人的部分不可以被繼承,說白了就是這筆財產看起來是屬于死者的,但是實際上所有權并不全是死者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丈夫去世前立遺囑,確定將財產留給大兒子,那么大兒子只能繼承自己父親的那部分財產,另一部分財產是不能繼承的。
其次有些權利也是不可以繼承的,像是著作權、知識產權等都包含在內,比如老李是一名有名的作家,他每年都有不菲的版權收入,在老李去世后,他的兒子小李可以依法繼續享有版權收入,但是小李并沒有這些作品上的署名權和改編權。
另外類似撫恤金、死亡賠償金之類的金額也是不能被繼承的,因為這類錢財并不屬于遺產,一般是在死者因公死亡后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助,所以不可以被繼承。
最后就是保險金也不能被繼承,因為保險金并不是死者的遺產,一般都是屬于死者指定的受益人的,假如死者指定的受益人并不是自己的子女,那么子女是沒有權利享受這筆保險金的,保險金只能歸受益人所有。
新規下,取消了公證遺言的“優先級”
假如有立下多份遺言的話,在以前都是以做過公證的遺言為準,也就是說假如立遺言人在公證遺言后又改動了意愿的話,而只是再立了一份新的遺言,不過沒有做過公證,那在這種狀況下,還是會以公證遺言為準,所以這就會很費事,畢竟有可能會呈現與立遺言人的意愿相駁,所以在新規下就直接取消了公證遺言的“優先級”,而是以立遺言的時間作為“優先級”,以時間最近的作為優先級。
新規下,新增了兩種遺言方式
不論是以前還是如今,想要立遺言的話那就只要三種方式,也就是錄音、手寫或者去公證處立遺言,而且又是以公證遺言最具有法律效應,不過就好像上面所述的,由于要去公證處,關于身體安康的人來說這不會有什么問題,但假如關于長期臥床的老人而言這就顯得很艱難了,也正是由于如此,新規下就新增了兩種新的遺言方式。
兩種新的遺言方式分別為錄像和打印遺言,不過想要讓所立的遺言生效的話還要滿足一個前提,那就是立遺言時必需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在場,否則即便是立了遺言也將屬于無效遺言。
新規下,增加了“饒恕制度”
在電視劇中或許我們看過一些子女不愿意奉養父母,以至嚴重的還會將其趕出家門,而這種事情在理想生活中也是有的,畢竟“電視劇”大多數都是源于生活,而這類人也被人稱之為“不孝子”。關于這類子女,有的老人在立遺言時會將其掃除在外,也就是剝奪其繼承權,而假如當子女悔悟了,真心悔改了,認識到本人的錯誤了,并且得到了老人的原諒,那老人是能夠將其重新歸入繼承人行列,這就是新規下新增的“饒恕制度”!
再者,擴大了繼承人范圍:侄、甥也可以合法代位繼承了。
2023年之前,法律法規明確,自然人的房產、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只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人的范圍基本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因此比較容易導致無人繼承遺產的情形出現。換言之,如果去世時,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都不在世,遺產將全部收歸國有。
現實中也確實發生過這樣的案件。中國經濟網報道,深圳孤寡老人蔡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該房產70%的份額被法院判決收歸國有,余下30%的份額被判給生前對其盡過扶養義務的侄女。
總結:
不得不說,新規較以往更具人性化,也更與時俱進。尤其是3種情況下,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不僅有法可依,而且合情合理。涉及房產“大件”的繼承問題越來越不容忽視。子女們更要讀懂政策背后的真實用意:百善孝為先——父母辛苦打拼努力奮斗一輩子,掙得的財產,購置的房產,肯定是希望都留傳給下一代。但是作為子女,也應該懂得感恩,恪守孝道,而不是逼著父母用法律的武器來“罷免”子女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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