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同居罪(非法同居認定標準)
上學時的一件事情,學校開全體學生大會,宣布對幾名學生的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原因是男到女生家,男女晚上休息時間獨處,還有互相通信表述想交朋友之類,總而言之是違反了學校不允許談戀愛的規定。
現在看學校的做法比較荒唐,怎么男女生就不能進行交流了嗎,不允許男到女生家了嗎?
人們說的“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而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
男女不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可以不可以?合租房可以的話,合租以后的事情是無法控制的,以夫妻名義同居是非法同居的話,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可以了嗎?
傳統理解同居就是男女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有男女之間的性行為。如果法律不禁止的話,就不能說成“非法同居”,這包括一切同居行為;如其中的一方和雙方已經結婚;如果法律禁止,才可以說成是“非法同居”,這也包括一切同居行為。
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買媳婦的,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男方強行長時間與女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可以說成是“非法同居”,當然雙方或者一方已經結婚,也是“非法同居”,而男女自愿同居的,如果法律沒有禁止的條款,只能說成是同居,不能冠難以 “非法”之說。
其實男女同居沒有結婚證明的事情非常多,多數是法律上的準夫妻,而事實上的真夫妻,這樣的事情司法機關不管,或者說管不了,即使出現了不想結婚、只想同居的男女,也不好說什么的;除了重婚或者一方受脅迫的“非法同居”,其它情況都是同居,不能以“非法”論處,應該說要么是違法的同居,要么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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