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當事人會認為,分居一段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了,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首先,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的。

其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外出務工,工作出差等原因造成的分居,不算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哦,就是滿了2年也不構成夫妻感情已破裂。

解除婚姻關系只有2種方式。一:協議離婚。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分割、債務,孩子撫養權等等問題,沒有異議。可以去民政局申請離婚,一個月冷靜期滿,要在一個月之內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當然,在冷靜期期間,是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哦。

訴訟離婚,準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等去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