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樣本(婚前財產協議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作用)
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婚前簽署婚前協議,通過對財產、家庭事務、過錯責任等事項約定尋求保障,簽署婚前協議并非互相不信任的表現,而是出于對兩人未來生活的理性考慮。那么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冠領律師對此進行解答。
一、婚前協議的簽訂行為應該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簽署婚前協議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只有具備以上要件,簽署婚前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有效。
二、婚前協議的簽訂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注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簽署婚前協議應當注明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對婚前已取得財產歸屬的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簽署婚前協議時,應在協議中注明雙方在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的范圍,包括:不動產如房屋、汽車、商鋪等;動產如存款、股票、金銀珠寶等。若打算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在婚后歸雙方共同所有,應在協議中注明在婚后將個人婚前財產轉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具體情況。
(三)、對在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的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想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應在協議中注明具體情況。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四)、對債權債務的約定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若在婚前協議中對各自的財產和債務有明確約定,應向債權人明確說明,否則,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因,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承當連帶債務。
(五)、對家庭重大事宜決策的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任何一方都擁有家事代理權,日常事務可以由一方自行決定;但對于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行為,應當雙方進行協商。為免日后出現分歧,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應由雙方協商一致的事宜,以及出現分歧的解決方法。
(六)、對夫妻的忠誠義務的約定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夫妻之間若對于忠誠義務有規定,雙方約定應基于自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才合法有效。
(七)、對一方的過錯責任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對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過錯責任有了明確規定,若想有更為具體明確的約定,應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約定,才能被認為合法有效。
(八)、協議生效條件
協議最好于雙方登記結婚之前簽訂,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生效。
(九)、雙方簽字并注明簽署日期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簽署婚前協議最好是訂立書面合同,形成正式文本。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若對于具體的法律法規問題不明了,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在確定內容合法無誤后,可以選擇去公證處做公證。
婚前協議的簽署并非是對配偶的不信任,而是在婚姻生活對夫妻雙方的的一種約束,簽訂婚前協議是為了讓雙方更好的享受婚姻生活,不必為了一地雞毛的事情喪失對彼此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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