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西方國家,簽訂婚前協議是很普遍的現象,夫妻雙方在婚前把涉及財產、情感、義務等方面的要求寫入協議中,既可以在雙方共同認可的前提下維護自身權益,還能避免很多婚后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在我國,婚前協議還遠未普及,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考慮主動選擇在婚前簽署一份婚前協議。然而,讓不少人沒有想到的是,因為其中條款內容不合法,也許簽訂的婚前協議根本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屬于無效協議。那么,如何簽訂一份合理合法的婚前協議以最大限度維護夫妻雙方權益?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凱理律師事務所蔣博律師,為大家詳細解讀簽訂婚前協議的正確方式,規避一些常見誤區。

哪類人群更應注重婚前協議?

作為專注婚姻家事的專業律師,蔣博對他經手的婚前協議相關案例分析發現,就一線及準一線城市中婚姻群體作為樣本,越來越多人簽訂婚前協議。

“對于初婚夫妻而言,隨著“80后”“90后”這一代獨生子女成為主流的結婚主體,尤其是房產價值的升值,多數的“80后”“90后”在結婚時可能都在父母的饋贈下擁有了一定資產,所以在婚前、婚后將財產的來源情況說清,將發生問題后的歸屬約定明白,甚至都不僅是兩個結婚當事人之間的主張,更是兩個家族的需求。隨著我國公眾法治意識的進一步提升,這種情況未來會愈加普及,尤其對于高凈值家庭來說,婚前協議幾乎是一種必要。”蔣博說。

而對于再婚夫妻,大部分人有可能經歷過結婚時對于財產劃分不清、約定不明所導致的問題和麻煩,甚至于某些人已經經歷過離婚訴訟的折磨,所以他們更加明白“在問題出現前把事情說清楚”的必要性,這部分人群的婚前協議普及度也在慢慢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再婚群體中有一類人對婚前協議的問題,重視度還不夠,那就是“夕陽戀”再婚群體。在蔣博看來,他們才是最需要簽署這類文件的群體。對于“夕陽戀”群體而言,當事人考慮的問題較多,比如贍養問題、遺產問題以及顧忌子女態度和再婚對象心態等問題,導致他們本著“怕麻煩”的態度沒有簽署婚前協議,但實際上,這在未來很有可能會造成更多的麻煩。

別讓婚前協議變無效協議

導致婚前協議無效的誤區有很多,常見的錯誤主要有兩類:第一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有關人身權利的約定。最常見的如“孩子撫養權歸X方”“終身不得再踏進XX家一步”“不承擔撫養義務”等,很明顯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在糾紛產生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是顯失公平的條款。諸如“全部財產歸X方”“凈身出戶”等,或者只約定了單方忠誠的忠誠條款,也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協議的部分無效,并不意味著協議整體的無效,所以婚前協議即便有部分條款被主張無效,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相對公平的條款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階段,選擇簽訂婚前協議的人群中,此類協議的內容條款主要側重于財產的歸屬和債務的承擔問題。實際上,婚前協議除財產方面的約定外,還可以添加情感方面的要求甚至其他“附屬條件”。蔣博表示,除財產之外,對于婚前協議的附屬條件,在實踐中最主要出現的是“忠誠條款”,即一方做出非忠誠行為后,在財產上要承受損失。有些律師會在忠誠條件之外,加入有關家暴、犯罪、吸毒、酗酒、賭博等條款,這種考慮還是十分有必要的。

婚前協議需要做公證嗎?

首先,公證不是必備要件,協議的生效,并不以公證作為條件。

其次,相比于未公證的協議,公證處在公證時會對財產的調查核實更清楚,會對雙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等核查得更仔細,并會留存相關證據,這樣的協議被主張無效的概率被大大降低。但大大降低并不代表完全沒有問題,現實中也有主張撤銷公證文書的案例。

所以,準確地講,經過公證流程的協議,被主張無效的概率會比未經過公證的協議要低很多。

婚前、婚后協議有區別

對于那些未簽訂婚前協議,但婚后對財產有約定需求的夫妻而言,簽訂婚后協議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那么,婚前、婚后財產協議的區別主要在哪里?

蔣博表示,對于婚前、婚后的協議簽署,最核心的不同之處是雙方身份關系的不同。

從內容上講,簽訂婚前協議時,雙方還未建立起一個“共同所有”的法律身份。婚前財產協議的核心內容是證明與約定。所謂證明,是指通過雙方確認的方式,能夠確認每一方各自在婚前所擁有的財產債務狀況,區分好夫妻共同財產與一方個人財產之間的界限;所謂約定,是指在婚前就對婚后的財產、生活等做一些安排和處置。

而婚后財產協議的核心內容是約定與處分。所謂約定部分,是在婚后對于財產、生活做出一些安排和處置,實際上這一部分與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有很大相似之處;所謂處分部分,則是對在法律規定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做出一個明確的處分安排,比如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處分為只屬于一方等。

從生效條件上講,婚前財產協議應當認定是一個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即以雙方登記結婚為條件;而婚后財產協議應當視為是以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即為生效。

“從我個人實踐中遇到的兩種協議發生概率來講,婚前財產協議的需求是大于婚后財產協議的。婚后財產協議的簽署,實踐中往往是基于一定事項發生之后的一個解決途徑,需求的數量還是小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蔣博說。

【案例分析】

簽訂婚前協議時,條款內容的合理合法直接影響到協議的效力,以下是日常生活中擬定婚前協議時常見的案例,律師對案例進行分析解讀,為公眾提供參考。

案例一:張女士與陳先生即將步入婚姻殿堂,張女士提出簽訂婚前協議,協議規定若在婚姻關系期間,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證明出現精神或肉體出軌的不忠誠現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同居、重婚等行為)或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行為的,過錯方的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愿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

律師分析:

這個案例較復雜,應分以下兩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協議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個人認為有效。因為這屬于雙方婚前對于婚內財產的處分與約定,約定了激活的條件和處分的安排;第二,對于協議中有關婚前財產全部贈與給無過錯方的約定,有被主張無效的可能,因為贈與實際上除公證贈與外,在實際交付前贈與人都可撤銷,而且在執行過程中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案例二:王女士與劉先生簽訂婚前協議,約定婚后劉先生不得以情感不和等情感方面的原因提出離婚,如因特殊原因經王女士同意離婚,劉先生將放棄二人所有子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

律師分析:

該婚前協議約定無疑是無效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這份限制離婚自由的協定,無疑不能認定有效。另外,對于孩子的撫養、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應屬父母的權利,不能以約定的方式限制其行使甚至剝奪。

案例三:常女士與郭先生簽訂婚前協議,約定二人婚后采取財產AA制方式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用于個人開銷各自支付,一切債務自行償還,與對方無關。各自父母由雙方各自贍養,常女士屬二婚,婚前育有一子,二人婚后郭先生不承擔繼子的撫養義務。

律師分析:

這里面有4個問題:第一,對于AA制生活,各自開銷各自承擔,這部分條款應認定有效;第二,對于一切債務自行償還,這部分條款在其夫妻之間內部有效,但對于第三方,其未必能有效力;第三,對于各自父母由各自贍養,這個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但涉及人身關系,所以就該部分條款的效力存疑;第四,對于不承擔繼子的撫養義務問題,這里首先要明確,繼子是否成年,如成年,則這部分約定應當有效,如未成年,這部分涉及人身關系的約定,效力是要打個問號的。

案例四:趙女士與馬先生簽訂婚后協議,約定雙方父母如去世,各自繼承父母財產,對方不能參與。

律師分析:

其實對這個案例更好的解決方式,是由趙女士、馬先生的父母,在遺囑中明確約定繼承的財產系只歸其女兒或兒子一方所有,這樣的操作更有效率,也能避免更多麻煩。而雙方之間的財產協議,其實是應當以雙方實際能夠處分的財產進行處分安排。繼承的財產,在繼承沒有發生之前,兩人對財產根本就無處分權,其約定是否有效值得懷疑;如果說雙方已經實際繼承,對已經繼承的財產進行處分約定的,能被認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