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院有很多的離婚案子,一般都是起訴離婚的一方說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另一方卻持反對意見,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很難判斷,所以大部分的離婚案在一審的時候都是判不離的,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就會提起第二次訴訟,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呢?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何顯剛律師解析。

第二次起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1、若第一次起訴后,法院進行審查,開庭審判,最后出具了判決書,那么第二次起訴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交第一次的判決書。

2、原告在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時,仍應按照一審的程序進行,應當分析第一次未獲離婚判決的原因,針對性地準備證據材料,證明存在婚姻關系的兩人感情破裂。

3、在判決不予離婚以后想要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訴訟離婚的時間重新計算。

第二次離婚所需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何顯剛律師補充: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再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要注意,只能第一次判決生效后的第6個月才能提起訴訟,當然如果另一方提起訴訟不受此期限的限制,這樣是為了給夫妻雙方一個反沖期,根據數據表明提起第二次訴訟的只占少數,所以這種方式還是非常可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