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趙小姐和馬先生登記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一輛小轎車,兩夫妻的生活本來很美滿,但是8年過去了,馬先生開始很晚回家,趙小姐懷疑馬先生有外遇了,雙方的矛盾一觸即發。

這天,趙小姐和馬先生又一次激烈的爭吵之后,馬先生為了安撫妻子,出具了一份手寫的婚內承諾書:“本人如果日后婚內出軌,婚后所有的財產都歸妻子所有,本人自愿凈身出戶。” 趙小姐看到這份婚內承諾書,這才放心下來。

誰曾想,過了不久,丈夫馬先生竟然起訴到法院要求和趙小姐離婚。趙小姐傷心不已,可婚姻已破碎也沒有什么好挽回的,趙小姐向法院提供了證明馬先生早日出軌的證據,要求馬先生依照婚內承諾書放棄所有財產,凈身出戶。

那么這份“出軌就凈身出戶”的婚內承諾書,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律師說法: 馬先生書寫的這份承諾書,本質上是對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書面約定的財產處分協議,該協議屬于“忠誠協議”的范疇。《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協議生效條件必須是雙反自愿不反悔。綜上分析,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凈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