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分別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2023年自然資源部官網指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這一政策的推出,讓很多非農戶口的人通過繼承的方式可以在農村享有宅基地相關的使用權限,那么就有人問了:

農村老人去世,子女非農戶口,承包土地屬于誰,可不可以像宅基地使用權一樣繼承?

有人認為,農村老人去世,可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到期,仍處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作為非農戶口子女,自然能夠繼續行使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就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一樣繼承獲取。

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雖然農村宅基地和耕地都是農民集體分配給農民行使使用權的土地,但是農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權始終是屬于農民集體的,農民只享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對于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怎么可以繼承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由此可見,農村所有的土地都屬于農民集體,按理來說農村宅基地和耕地都是不可以產生繼承關系的。

目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繼承也不單一指的是“宅基地的單獨繼承”,而是在宅基地上有房的情況下“憑房繼承”,這也正好符合“地隨房走”的原則,說白了房子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硬件要求,如果沒有房子,光禿禿的宅基地在使用權人去世后,是不可以被當作遺產繼承的,因為其所有權是屬于農民集體的。

對于農村耕地(承包土地)來說,是農民集體分配給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業用途土地,首先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必須是農民戶口,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分配土地到承包戶,說白了“土地是交給農民耕種用的”。

如果子女和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

也就是說未出現分戶、遷移戶口等現象,那么對于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作為共有人可以在父母去世后,繼續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為子女和父母屬于同一個家庭承包戶,戶下的所有人都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本著“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則,土地畝數和面積不會變動,可繼續承包,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順利辦理延期(三十年),由子女變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如果子女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

也就是說出現分戶、遷移戶口等現象,那么本身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已經不在其戶下,那么子女已經不能作為共有人行使父母遺留下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為按戶劃分承包的土地,必須由戶下的共有人才能繼續行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說白了,子女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不能和父母共同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父母去世,自然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發包方(農民集體)收回。

如果子女是非農戶口。

其實子女是非農戶口,本身已經脫離了農業戶口,不再屬于農民集體內部成員,本身就不能再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另外因為子女是非農戶口,本身已經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是完全沒有權利繼續行使父母遺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只能被發包方(農民集體)收回。

總結:所以,農村父母去世,子女非農戶口的前提下,承包地應由發包方(農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不得作為遺產繼承,換句話說“作為非農戶口的子女,其本質已經脫離了農村生活,還要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干什么,無非是想因此獲利而已,但這樣的想法是無法滿足的,也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