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產檢假規定多少天(2023年產檢假最新規定)
俗話說女人生子就像在鬼門關上走上一圈,對于女人來說生子乃是人生大事。在懷孕期間需要請假到醫院進行定期產檢,以確保孕期孩子的健康。因此,為保障女性的權益,設立了產假。那么,產假期間有哪些待遇?勞動法產檢假規定是什么?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內蒙古大川律師事務所宋廣成律師解析。
產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勞動法產檢假規定是什么?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后享有產檢假,在規定的范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時長與計算方法如下: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產檢假;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產檢假;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產檢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產檢時間】:檢查無異常的情況下,妊娠6個月內的每月檢查一次;妊娠7個月起,每兩周檢查一次;最后一個月應該每周檢查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勞動法》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產檢假規定如下:
第七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檢,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及以上的女職,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產檢假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宋廣成律師補充:
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
(1)男女同工同酬。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勞動。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根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5)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保護,一般是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孕婦是享有產檢假的,是否能夠合并休,需要看孕婦的產檢情況和公司的規章制度。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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