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日常生活中,婚姻中也有著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區別就在于,一個是合乎法理的一個是違反刑法的,正是如此,事實婚姻也是可分配財產的,今天就跟找法網小編一起來看看事實婚姻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么及相關問題。一、事實婚姻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么

事實婚姻財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事實婚姻與普通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三、構成要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