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來講妻子懷孕之后,由于孩子的到來,家庭應該更加和諧,但是生活中有一些家庭,丈夫在妻子懷孕之后不僅沒有即將為人父的喜悅,相反來講還會跟妻子提出離婚,那么懷孕期間,能申請離婚嗎?律師對話第471期邀請到施麗仙律師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施麗仙律師的對話內容。


1、女方在懷孕期間遭受家暴、婚內出軌等行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離婚?

施麗仙律師答:女方在懷孕期間遭受家暴、婚內出軌等行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只是對男方在女方懷孕以及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等特殊期間,除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情形外,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在特殊時期的限制,對女方主動提出離婚并沒有進行限制。

2、懷孕期間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施麗仙律師答:懷孕期間離婚的,待胎兒娩出后,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規定,孩子一般由女方撫養。

3、懷孕期間,男方能申請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施麗仙律師答:對于女方懷孕期間男方能申請離婚的情形這個問題,一般認為存在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以申請離婚:(一)女方懷孕系與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虐待男方,男方不堪忍受;(三)女方存在危害男方生命、人身安全的情形。

4、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施麗仙律師答: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很多,但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那么究竟哪些屬于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除此之外,雙方也可以協議變更撫養關系。

5、孩子的撫養費到什么情形下可以終止?

施麗仙律師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一般應支付撫養費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對于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又能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此外,對于雖然已成年但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以及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