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有貸款離婚后怎么給另一方(婚前買的房子有貸款離婚后需要到場嗎)
您好!結婚前我貸款買了一套房,登記在我名下,婚后也是用我的工資償還貸款。現在我和妻子關系不好準備分開,妻子卻說這套房子她也要分割。我很困惑:我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我的名下,婚后也是用自己的錢還房貸,我妻子能分嗎?
上海讀者 封先生
封先生:
您好!首先很遺憾地告訴您,您的這套房子確實是有女方的權益的。下面我將一一為您分析。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規定當中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民法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簡言之:夫妻只要結了婚,且雙方沒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屬,那么絕大部分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怎么分割婚前貸款買的房
先看看具體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簡言之:1、房屋歸屬: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貸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離婚分割標準:先由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登記一方享有,但登記一方要向配偶方支付補償款;3、補償款標準:原則上為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舉個直觀的例子:男方婚前購房,房屋總價款100萬元,男方首付50萬元,婚后還貸25萬元,離婚時尚欠25萬元貸款未還,離婚時房屋總價值為200萬元,如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應支付女方25萬元補償款,即婚后還貸25萬元對應的財產價值及增值為50萬元,再由夫妻平均分得25萬元。這是理論上最簡單的計算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則要綜合參考還貸的方法、還貸的利息、相應稅費、增值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等具體情況進行個案認定,不宜一概而論。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辦理貸款,但如果房屋是登記在對方名下或雙方名下,則不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如何未雨綢繆,防止離婚傷心又傷財
就中國國情而言,夫妻一旦進入婚姻階段,只要沒有書面約定歸屬的財產,很大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運用法律工具進行防范呢?以下幾種思路可以參考:
1、為了防止離婚傷心又傷財,不妨雙方坦誠相待,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對各自主要的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的來源、歸屬等進行明確約定。
2、婚前有大量非實物財產的,應當注意不要與婚后財產產生混同,比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個人財產因為婚后財產形態的轉化,與婚后財產混同,比較常見的是賣掉婚前個人較小的房屋再購置較大的房屋。
4、父母名下資產較多的,為了防范過世后的遺產成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宜通過訂立遺囑進行明確。
律師提醒
婚前財產規劃是一個需要適時調整完善的過程,不是簽訂一份財產約定協議就能萬事大吉的。希望每一對夫妻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因為純粹的愛,“眾里尋他千百度”只是幸福生活的開始,要想婚姻美滿長久,不因財富帶來的束縛為幸福婚姻埋雷,財產規劃是您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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